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职务上的权限,将本单位的公款挪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将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公共资金、财物挪用于其他用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在行为上分为两种:一是挪用单位公款罪,即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所在单位的公款;二是挪用财物罪,即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所在单位管理的公共资金、财物。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是由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组成的,其中立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挪用数额达到一定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判决等进行规定。
目前,不同地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通常将挪用公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纳入刑事立案审查的范围。而在其他地区,立案金额可能会更高或者更低。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立案标准的设定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挪用数额的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公职人员的身份特殊性以及社会公正性的维护等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格打击挪用公款罪行为,并确保其立案标准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