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数额界定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而来。居民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公共财产包括政府财产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在社会公共财产中,政府财产通常是通过税收和其他政府收入获得的,而政府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由行政机关负责。挪用公款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把本应该用于公共事业或职责的公共财产或资金,用于非法的私人事务或者自己的个人利益。因为公共财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合法、公正的授权下将公共财产挪作他用,并且此行为会严重地违背公共财产管理的原则,并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危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就数额而言,在我国刑法上对于挪用公款的数额没有一个绝对的固定标准,而是根据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情况来界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通常,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时,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如在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将超过当地财政年度预算收支的1%或者制定的上限标准的100万元;行为构成犯罪的最小数额是2万元,且不低于财政为政府支付的年度工资总额的五分之一。此外,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考虑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动机和手段以及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因素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应该利用公共财产或资金进行个人或私人活动或私人交易。如果发现有这样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严正处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财产不被挪用,全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