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为:
1.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领导干部调查处理工作条例》第46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挪用有关费用、经费、资金的,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的数额界定主要是根据两个标准来衡量,一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二是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 按照这个标准,只要公职人员在贪污、挪用公款时达到了这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界定相对较清晰,也很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涉及到公共财产的侵占行为才能被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而个人私有财产之间的转移不能归入此类行为。 此外,在确定挪用公款数额时,尚需考虑其他因素,如被挪用公款的性质、用途及影响等,才能得出具体的数额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