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罪的行为。在具体应用中,对挪用公款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挪用公款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从公共财务中获取公款。因此,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可能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此外,挪用公款行为也必须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在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也无法构成挪用公款。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是有明显的欺诈性质的。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是以欺骗、虚报、隐瞒等手段进行的,以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
最后,挪用公款行为应该是存在违法性质的。也就是说,挪用公款行为应该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损害国家财产利益的行为。只有存在违法性质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挪用公款。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在实践中也同时损害了国家的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严格界定“挪用公款”的概念,及时发现和监督类似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