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目的上。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其犯罪性质非常严重。
在我国,挪用公款数额的界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刑法规定,其中规定了两个界限,即:财务人员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罪和挪用公款罪。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在管理、使用公款过程中,将公款挪用了私人或者非法使用,且数额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界限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有所变化。2006年以前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2006年至2015年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2015年以后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
此外,除了挪用公款罪,还有一个与之相关的罪名是财务人员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罪。该罪是指单位的财务人员、出纳员、会计等以职务便利,将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用,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这个数字远高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虽然罪名不同,但具有相似的犯罪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得到严格的惩罚。只有严格把握标准,加大对于挪用公款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的维护财经安全及公平正义,使得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