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利用公共权力、地位、职务或者职责、责任的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公款进行非法占有或者使用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干扰了国家的财政秩序和经济秩序。
挪用公款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挪用公款必须具有“占有性”。这就意味着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是侵害国家和社会财产的行为,还需要具有明显的占有性质。只有具备占有性质,在行为人的意志和行为之下,公款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成为行为人的财产,才能对行为人产生义务。
其次,挪用公款必须具有“秘密性”。这一规定指的是,挪用公款的行为人知情人员较少,采取遮遮掩掩的方式进行,从而容易造成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最后,挪用公款还必须具有“非法性”。这一规定指的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行为。只有具备非法性,才能从法律上将其界定为挪用公款。
总之,挪用公款必须同时具备占有性、秘密性和非法性等多种条件,才能成立。作为公职人员或其他利用公权利、地位、职务或者职责、责任的人员,应当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遵守法律规定,坚守职业道德底线,避免自己的任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财产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