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使用其所在单位、组织的公款,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个人目的的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获取的公款,包括预算拨款、税款、社会保险、公共资金等;二是挪用公款的目的必须为非公务或个人目的,如赌博、购物、旅游、摆宴等;三是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用款项非个人财产并且不符合规定用途,但仍故意将款项用于非公务或个人目的。
在法律上,挪用公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一方面,它侵占了公共财产,损害了国家、人民和集体的利益,破坏了公共财政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它破坏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为了严格打击挪用公款行为,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罪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刑期可以相应加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