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他人或本人管理的公共财产据为已有、占为己用或者借用并不还等行为。在我国,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属于滥用职权罪。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挪用公款会成立呢?
首先,挪用公款必须是公职人员有了占据、使用、处分公款的实际控制权。公款是公共财产,必须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被个人占据了控制权,就是违法的。其次,挪用公款必须有非法占有行为,意思是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将公款占为己有,本人或者他人得到了非法利益。如果公款被占用了,但是没有非法占有行为,那么就不算挪用公款。
再次,挪用公款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但仍然要进行这种行为。如果公职人员是无意识的使用了公款,那么就不构成犯罪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公职人员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将公款据为己有,就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应该从法律、教育、制度等方面全面治理挪用公款的行为,保护公共财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