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共有性质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居住者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他们只是在执行征地拆迁政策时被安置到了这些房屋中。在国家拆迁政策中,土地征收后,房屋的使用权和接受拆迁安置的被征收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双方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进行约束。
在中国的拆迁安置政策中,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都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因此这些房屋是共有的。被征收户只是暂时使用这些房屋,但不能拥有它们,也不能将它们出售、赠与或者抵押给其他人。他们只拥有使用权,而使用权的期限通常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在十年左右。
共有性质带来的一些问题是,拆迁安置房的使用者可能会面临繁重的管理制约,以及期限到期后重新安置的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共有制度也存在漏洞和难以控制的问题,可能导致一些人的不法行为和非法占有。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的共有性质是一种政策性的安置形式,其安置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确保城市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