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住房。对于一般的政府拆迁安置房项目而言,它归谁所有,是否是共同共有的问题应该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具有公共性质,一般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可将其归属于私有财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上权利的共有,而拆迁安置房往往是由政府出资建设,从法律上来看并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关系。
然而,如果按照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是一家拆迁户,政府提供拆迁安置房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由拆迁户持有。如果是多家拆迁户共同居住一栋楼房,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所有住户共同持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拆迁安置房是否是共同共有的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一户人家享有的,那么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由这个家庭所有的。如果是多户人家共同居住的,那么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由所有住户共同持有的。
综上所述,就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问题而言,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但从法律上来讲,一般情况下其并不属于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