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下应该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中共同增值部分。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因此应视为夫妻共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持有房屋的,无论该房屋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取得的,在两人的共同意愿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屋,不能由一方单独处分,必须经过两人共同协商决定。
如果在离婚后,双方未有明确协议,拆迁安置房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按照双方财产情况、婚姻期间出力出资贡献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确保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下应确实是夫妻共有财产,必须经过两人共同协商决定,并在离婚后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