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组织的财物,被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用于个人或其他方面,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公款”一词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拥有的资金、物品及其产生的收益。公款的认定原则是:首先要明确哪些资金、物品和收益属于公款,其次要判断是否是因为职务需要才使用,最后要判断是否存在超过职务权限、未经过组织或上级授权、或者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等情况挪用公款。
在公款的认定中,通常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来确定公款的范畴。比如,国家财政部门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公有资产要经营管理和统计计算,通过资产负责人进行管理,并记录在账簿上,因此,这些资产可以被认定为公款。
另外,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也涉及到挪用的方式和用途。使用公款必须具有特定的限制和规定,例如,必须根据事前拨款、经费申请、审批程序等管理制度的安排使用公款。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则被视为挪用公款罪。此外,挪用公款的用途必须是私人或其他用途,不能符合职务上的需要、公共利益或其他公务目的。
最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定的。如果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罪并存,那么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罪名和量刑。总之,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应遵循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原则,也要依据证据和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