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领导人员或工作人员将公款违法用于个人或他人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职务犯罪。那么,哪种条件构成挪用公款呢?
首先,构成挪用公款必须具备“挪用公款”的基本要件。挪用公款是指以假账、私分、截留、挪娄、占用等方式,将属于公共财产的资金转移、使用到个人或者其他不当用途的行为。只有在公款归口单位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安排和审批支出,并且该项支出符合公款使用范围和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支出,才能构成正当使用,否则就是挪用公款。
其次,挪用公款必须有一定的数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的数量应达到多少才能构成挪用公款,但是一般认为,应当是有一定数量的要求的。例如,对于量大而言的情况,超过规定的数额或者涉及一定数量的情况,就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误解,而且构成挪用公款的危害也越大。
最后,挪用公款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主观故意。只有具有蓄意或者过失程度高的行为才会构成挪用公款。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较高,必须是以明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主观上不应当有使用公款的正当理由或者明显的违法用途。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需引起所有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只有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职业操守,防止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够保障机构的良性发展和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