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诈骗都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在社会价值和法律层面都有着不同的重要性和罪行程度。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吞、挪用、私分、赃存国家、集体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的范畴,是典型的职务犯罪。而诈骗是指为非作歹,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欺诈罪的范畴,是典型的盗窃罪。
在罪行程度上,挪用公款的罪行更加严重,因为挪用公款是出于职务之便的行为,背离义务和职责,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更大。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其罚款和刑期都要比诈骗更严厉。而诈骗则是以欺骗他人的形式获取财物,属于私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它虽然涉及到财产的侵害,但不同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其罚款和刑期比挪用公款较轻。
另外,在法律适用上,挪用公款和诈骗罪都适用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但是因挪用公款案件涉及的财产较多,需要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要求侵占的财产予以追回、销毁或是线索调查;而诈骗的案件中,需要的主要是通过对被欺骗人的经济赔偿和对侵权犯罪者的惩罚,重在对被害人的保护。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和诈骗两种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和个人财产的损害,严重威胁着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在行为方式、法律适用和罪行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需要以严厉的惩罚加以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