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的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公共财产的公款挪用于他用或私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象是担任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而主客观方面的构成都包括以下几点:
一、必须是公款
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指公款的挪用行为。公款是指承担公共事务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支配的财产,包括税款、资金拨款、政府采购的物资等。非公款的挪用行为,比如挪用民间捐助的善款等并不被认为是挪用公款。
二、必须是挪用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指将公款挪用于他用或私用的行为。如果只是将公款拖延归还而并未挪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必须是有罪故意行为
挪用公款罪需要有罪故意行为。即公款挪用者必须是有意将公款挪为他用或私用,而非出于无知犯错误。
四、必须有法定期限
挪用公款的还款必须有法定期限。如果未违反法律规定还款且还款时财产状况正常,则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不构成罪行。
五、必须具有一定数额
挪用公款罪需要具有一定数额。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的数额超过三千元即属达到数额要求。
六、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群众利益造成了损害
挪用公款罪需要对国家利益或群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挪用行为并未对国家或群众造成任何损害,或用于公益事业或自己所在单位的业务开支,则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我国法律中的一种严重的行贿罪行。公职人员担任职务时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