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财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用于非法占有或者给他人非法占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然而,并非所有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下面就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1.依法用于公共事业和群众利益的资金。如用于义务教育、医疗、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依法使用合规,不可算作挪用公款罪。
2.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给予个人的合法报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报酬,是按照规定合法获得的,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3.国家允许从公款中支付的支出。如会议费、差旅费和公务用车等,如果是遵循国家允许的支出条例,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4.政府机构内部之间的调拨。如某政府机构之间的资金需要调剂,是经过相关程序、手续、规定的调拨,不算作挪用公款罪。
5.个人借款或赊账。如国家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借款或者赊账先拿了一些公款,但是之后偿还或者转账到国家账户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只要在合法、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公款,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范使用,都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国家公共财产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使用公款,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观念,以避免违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