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团体的公款挪作他用,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以下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1. 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开销、吃喝玩乐、购物等私人消费,不具有公共利益性。
2. 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经营、投资、赌博等活动,导致公款违法流失,损害公众利益。
3. 公职人员篡改票据、填写虚假报销申请、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公款,一旦行为被揭露,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4. 公职人员将本部门或他人的公款挪为己用,私自占有,或者将公款借给他人谋取个人利益,均属于挪用公款罪。
5. 公职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公款,如未经报销、报备、审批等程序,私自使用公款,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只要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即可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为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加强对公款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同时反腐倡廉教育和制度建设也应得到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