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或者公共机关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将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占用或者挪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行为。以下是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情形:
1. 政府机关人员擅自使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服务或者进行私人娱乐活动
2. 持有财政拨款资金的公职人员私自使用、挪用资金
3. 公共机构内部人员将公款用于向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
4. 在担任会计、出纳等职务时,故意将有关账目封存或者销毁,挪用公款,隐匿虚增公款等
5. 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组织、单位与公共机构人员合伙进行虚报公共财产,骗取国家开发资金或者夺取招标中标权等行为
6. 公职人员利用权力或者职务之便,将应当缴纳的税款挪为己有
7. 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资源,将公共财产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收益
8. 在公共工程建设中,不按规定行使审批权,违反规范施工顺序,致使公共财产的浪费或者损失
总之,在处理公款和公共财产时,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履行职责,不能挪用公款、私自占有公共财产、滥用职权以及其他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