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凭借职务之便,将属于国家或组织的财物转移出来,并占为己有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下面是挪用公款的主要情形:
1.以工作职务便利侵占公款
挪用公款犯罪最为常见的情况之一是在行使工作职务中,利用职权、工作便利和手中的掌管权,将公款纳入个人账户,占为个人所有,同时掩盖和隐瞒行为。
2.假借项目承包名义非法牟利
在公共项目重建、维护、改建等方面,有些人以虚构名称,假冒承包商的身份向国家机构索取大笔资金,却将这些资金挪为个人或集团的资本,用于私人企业的投入、扩建或修缮等非法活动。
3.侵占公款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该情况多见于医药、教育、商业等领域,持有职务的人员在管理机构中摆脱监管,将机关公款挪为自己的组织或业务开展资金,或直接利用公款为自己或同伙筹集资金,以达到非法经营、扩大个人经济实力等目的。
4.以贪污形式挪用公款
贪污行为总是与挪用公款行为紧密相连。在行贿、受贿、贩卖职权、腐化党政等方面,挪用公款成为公款流入与流出的“桥梁”,从而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
5.将公款挪用于其他违法行为
有些人挪用公款作为其他违法行为的“源头”,如用公款赌博、毒品交易等。
以上就是几种主要情形。无论如何,挪用公款都是一项不道德、违法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应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