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边挪边还是指在挪用公款时,部分或全部归还了挪用的资金,而此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罪。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公款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在此基础上,边挪边还就是一种特殊情况。
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行为,时间上是被分成了多个阶段的,挪用的数量也会随其时间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如果部分金额被归还,但是仍有未还部分,那么刑法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是将其视作一次挪用行为。换句话说,被归还的部分不会减轻犯罪的程度,也不会改变罪名。因此,边挪边还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此外,边挪边还还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挪用行为发现时间和归还时间的不同,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结果和刑罚大小。如果挪用的行为和归还的时间之间比较短,即挪用行为很快被发现,而归还时间也比较快,且归还金额能够覆盖挪用金额的话,那么犯罪危害并不大,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定罪结果。而如果归还时间拖延,或者归还金额无法达到挪用的金额,那么被告人的定罪结果和刑罚就会相应加重。
在处理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行为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犯罪人的归还情况、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定罪结果和判决。总之,不论边挪边还还是单纯挪用公款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而对于遵守法律规定和诚实守信的公职人员来说,避免这类行为的产生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