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变更抚养权是指父母或监护人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变更抚养权协议,将原来由一方负责抚养的孩子,变更由另一方负责抚养的行为。对于自愿变更抚养权,需要进行备案,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协议书。变更协议书需要由两位监护人共同签字,明确说明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2.户籍证明。需要提供孩子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未成年人保护情况说明书。需要提供由受抚养人的亲属、邻居、同学、老师等提供的情况说明书,说明双方达成共识的过程及未成年人保护情况。
5.协议生效前的法律程序证明。证明双方在变更协议生效前已经办妥了变更前的法律程序,如经过法院或公证处的审批和认证等。
6.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如原抚养协议书、监护人的工作证明、住址证明等。
备案程序:
1.将材料准备齐备后,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公证处将协议公证并加盖公证章后,申请人需要将公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给当地司法局。
3.司法局审核无误后,将双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立案备案。如果有问题需要补充材料则需要自行处理。
4.备案成功后,当事人需要向原有的抚养权人或监护人通知变更抚养权的相关情况。同时,在后续行使抚养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总之,自愿变更抚养权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经过备案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双方认真协商,合理制定变更协议。如果孩子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变更抚养权的程序也会更加顺利和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