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挪用公款罪名是指博兴县政府或其成员通过滥用职权、违规决策、虚报决算等手段,将公共财政资金挪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具体罪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滥用职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决定或违反规定,将公款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侵占罪:国有资产侵占罪是指应当归国家所有的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被个人侵占占为己有,或者被迫卖出低价牟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处理职务上的事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导致不正当的利益得失,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给予便利等行为,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五、虚假陈述罪:虚假陈述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处理职务上的文件、资料或证明事项时,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欺骗上级领导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总结来说,博兴县挪用公款罪名包括:挪用公款罪、国有资产侵占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虚假陈述罪。这些罪名涉及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严格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