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财务、经济管理及机构改革等过程中,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私自使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其罪行性质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挪用公款罪的典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贪污公款:指公职人员在职务中通过权力和职务之便,占有公共财产,其中包括贪污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国有土地、挪用国有资本等行为。
2.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虽然没有占有公共财产,但是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在个人之间流转利益,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3.私扣公款:指公职人员在管理财务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私自留存一部分公款,以达到违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4.非法占有公款:指公职人员因职务上的行为或者滥用权力,占有公共财产,产生非法占有行为。
5.虚报冒领公款:指公职人员在审批和发放公款过程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公款,以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以上几种挪用公款罪的行为,都是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于这些挪用公款罪行为,应当对其严加惩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打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