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职权的人员将所管理、保管的公款挪为私用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贪污犯罪之一。挪用公款罪较为普遍,也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是具体的行为表现:
1.将公款私自占为己有,或者随意转移公款至他人账户。
2.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将财政拨款、经费等公共资源用于个人目的。
3.公职人员利用掌管的经费进行虚构、假冒等行为,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4.在助理、秘书等工作人员管辖范围内,将公款挪为私用。
5.利用参数、统计方法等手段将公共资源的数量减少或者质量缩减,从中牟取私利。
6.虚构办公消费或者其他公款支出,将金额挪为私用。
7.虚伪使用、借调、领取等手段调动公公职人员,将别的机构的项目经费挪为私用。
8.公职人员在协调、协调决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将公款挪为私用。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涵盖面比较广,且有多种表现形式。此类行为已经被列入法律的监管范畴,犯罪者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