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政资金挪用到其他用途,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公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行为:
1.职务侵占:公职人员将公款挪用为个人物质利益,如吃喝玩乐等非法用途,这些行为属于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
2.财务造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故意篡改或者虚构财务数据,从而达到改变财务状况的目的,这些行为属于财务造假。
3.违规公款购买物品或服务: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购买个人物品或者服务,违反会计制度和财政法规,这些行为构成违规公款购买物品或服务。
4.冒领公款:公职人员或者非法人员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名义领取公款,这些行为属于冒领公款。
5.私自收回公款:公职人员进行工程拨款、福利分配等工作时,将公款私自收回,超出认定范围和权限,构成私自收回公款。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挪用公款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伤害了公共信任,破坏了社会稳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审计,发现并严厉打击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