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管理公共财产职能的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利益关系为目的,将公共财产转移或占为己有的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将公款直接取走,用于个人消费或私人投资等目的。
2.将公款转移到自己或他人的个人账户,以便于个人占有、使用。
3.将公款用于赠与、请客送礼、私人旅游等个人娱乐支出。
4.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家庭用品及装修等私人发展。
5.将公款转移至非公共账户,然后用于投资、开设公司等与公共职责无关的目的。
6.以公款名义冒领费用,造成国家机关或其他管理单位的损失。
7.不按照公共资源管理法规定进行采购,利用职权以非市场价格非正规的方式向特定企业采购,或通过变更或补充合同,将预算外款项变为公款等方式,将公共财产无偿地转让给非法个人或单位。
8.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或其他管理单位的公信力,泄漏了权力腐败的问题,直接伤害到国家公共财产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严格打击此类问题,严惩不贷,并倡导诚信守法、勤廉节俭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