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财务人员在从事财务活动中,把公共财产扣下或私自占用,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公款,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
挪用公款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私自收取公款
在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中,财务人员不按照规定收取公款,将公款私自收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私人账户,或者收取比正常数量或标准更多的费用,以此来获取个人的非法收益。
2.截留公款
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财务人员截留公款,即在办理公款支付时,将应当付出的款项截留,不交给合法的收款人,而是将公款占为己用。
3.乱花公款
职务上的财务人员在使用公款时,花费不合理或超出预算,或者在使用公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造成公款流失或浪费。
4.非法向上级机关索要巨额“回扣”
在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中,财务人员将资金转移至上级机关用于额外回报,甚至不在预算内,以此谋取私利的行为。
以上几种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侵犯财政预算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公共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产生不良影响,并严重伤害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因此,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国家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