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将公款或公物挪用或侵吞为个人或者他人使用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上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其主要行为特征就是公款或公物被侵占、占用、侵吞而非法使用,而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也有明确的规定,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将公款或者公物占为己有,或者让他人非法占有。
2. 进行的是不法占有或者个人使用。
3. 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进行用于自己或他人私人事务的公款使用行为,比如公款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个人医疗费用,捐赠个人家乡建设等。
2. 以虚假的名义支出公款,比如以公款名义给个人颁发奖励经费、发放工资补贴等,实际却转入私人账户。
3. 对公物进行滥用,包括将公物占为己有,私自出售和私自使用公物。
4. 借公务之机进行非法牟利,比如侵吞购买公物所节余的钱财、向购物商行支付虚增的金额。
总之,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法律中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犯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障国家利益,预防不正之风、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