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途,把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纪律,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刑法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定罪如下:
1.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涉及较多公共财物的,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公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罪,涉及公款较多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而贪污罪的法定刑是以受贿罪相同,最高可处死刑。
2. 挪用公款数额不大,但具有多次作案的情节,可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有管理、保管、审计或者监察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或者使用本单位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该罪的量刑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主。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但造成了财务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被认定为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与行贿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属于贪贿犯罪的范畴之一。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务操守,其涉嫌的罪名也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前途和声望,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个人自律,尽到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为社会信仰和法律尊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