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拥有公款支配权的人员挪用公款,将其用于个人或者其他以个人名义出现的非法活动的行为,属于贪污罪的一种。在挪用公款后又退赃的情况下,量刑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数额越大,一般来说罪行越严重,刑罚力度也就越大;
2.退赃的情况:挪用公款后能够主动退赃,说明其有自愿纠正错误的态度,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挪用公款的目的和使用情况: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救急或者是出于其他善意或公益性质的用途,应该给予相应减轻处理;如果挪用公款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非法活动,应该给予较重的处罚;
4.挪用公款的时间和频率: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且没有形成频繁的恶性循环,应该给予适当从轻处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期。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退赃后态度恶劣,仍应该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
总之,在挪用公款后退赃的情况下,量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而使刑罚能够体现公正,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