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退赃是指贪污犯罪分子主动交出非法所得,以换取法律宽恕。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可以被认定为坦白从宽的情节,并可在判决时予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退赃在历史上曾经多次被提倡和应用。它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又是对被侵犯财产的一种弥补,同时也是给犯罪者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
但是,就如同它应用的时候需要谨慎处理一样,它本身也是有一些问题的。首先,它可能会导致一些本来不具备挪用公款能力的,但是看到此法松动而滋生出挪用公款的行为,失去了其遏制犯罪的本意。
其次,在实践中,这种情节被占用用来“买卖”法律宽恕,转化成一种私人权益,使刑罚轻了,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行为,反而会让人产生心理上的掩盖和宽容。因此,在挪用公款退赃的过程中,保持法纪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退赃和犯罪本身的惩罚是不可替代的。挪用公款退赃的必要性在于,它关乎一个国家或社会制度的正义和法律信仰,而它的最终目的是要还原一个合法有效的制度秩序,它只是惩罚中的一种组成部分,不是全面解决罪犯问题的唯一手段。
总之,挪用公款退赃是一种可以有效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但是在实践中需要谨慎处理,保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同时也要警惕犯罪本身的惩罚不能被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