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公务人员职责,损害了国家、人民和社会的财产利益。如果公职人员能够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这种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但是,退赃行为不能光看表面,仅仅退赃一定数量的公款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量刑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挪用公款的数额。如果数额较大,即使主动退赃,也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挪用公款的情况。如果是蓄意或者持续长时间的挪用行为,即使退赃也应该从严处罚。如果是一次性的、不故意的挪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主动退赃的态度。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及时、全额地退赃,并且在案发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这种态度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
4. 挪用公款的影响。如果挪用公款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比如影响公共财政的稳定,就应该从严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采取从轻、减轻、处罚不立案等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公职人员进行警告、罚款、拘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处罚。但是,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的惩罚力度较大,即使主动退赃,也可能面临较重的惩罚。因此,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对于公共财产的敬畏之心,不能轻易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