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经济犯罪,不仅涉及到财产违法运用问题,也涉及到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和公共信任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公职人员犯罪的一种,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非公职人员的情况。
公职人员指的是行政、法律、审判等部门和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共机构执行职能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教育、医疗、环境、旅游、体育等领域从事公共服务工作的人员。对于这些公职人员来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便是他们自身。这些人员在执行公共职责过程中,都可能面临透支或占有公款的情况,如果这些资金没有得到妥善使用或不能归还,就会顺理成章地构成挪用公款罪。
除了公职人员,其他非公职人员也可能犯有挪用公款的罪行,例如企业负责人、会计师、律师、代理人、公证人等从事与财务或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员。这些人员通过滥用职权或承担违法的委托等方式将侵占资金,到达非法目的也同样涉嫌挪用公款罪行。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涉及公权力机构的法律问题,而该罪主体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与财务法律相关的从业人员。这类罪行严重威胁了国家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当被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