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方便,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公款挪用于个人使用、投资、借贷等行为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将公款挪用于个人使用、投资、借贷等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二是挪用公款用于目的不当的事情,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挪用公款的人员,即使用公款的人或者侵占公款的人。这些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会计师等,他们具有公权力,拥有处理公款的特权,但是利用这些特权挪用公款,就会涉嫌挪用公款罪。另外,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方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同样也应该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是挪用公款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这些单位作为使用公款的对象,对于挪用公款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对公款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进行监督,也就没有从根本上防止公款挪用行为,也需要对此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公款的使用和管理,对社会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因此,加强对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和预防,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