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财务管理权限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的具体行为人。这些行为人以不当手段将公款与其它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他人的所有物,从而实现自己的非法得利。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存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情况,将公款挪作私用,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这些人以所任职务为依据,掌握公司或机构的财务管理权,并滥用职权、侵吞公款,违规建立“小金库”,将企业资金挪作自己和相关人员之用。
3.其他具体行为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员、投资公司负责人等,他们有权管理巨额资金和财产,从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金额较大。
总之,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是针对那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或他人的所有物,妨害公共利益并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人。这类犯罪既侵害了国家利益、企业发展,也伤害了社会公信力和公共秩序稳定,应该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