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各种手段、占用公共资金或承担债务预算、经费及财物,非法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谋取私利或补充经费,这种行为是违反了国家财务法规的,因此应该予以追究和定罪。以下是一些可以认定挪用公款的行为:
1.用公共资金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谋取私利,例如,将公款用于支付个人账单、购买个人用品、资助个人旅游等。
2.虚构交易或者伪造凭证,进行虚开发票等行为,将财物卖给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3.未按规定将占用公款或物归还国家或者单位,例如,在职务上不当占有公共资金,私自挪用公款投资,应当加强监督,保证归还。
4.未经批准用公款进行投资或借贷,例如,将公款投资于股票、炒期货、做房地产抵押等,使国家暴露于风险之中。
5.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例如,领导滥发名车、名表、珠宝、收取贿赂款项等,将公共资金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浪费了纳税人的血汗钱,破坏了国家财政秩序,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都应该共同抵制这种行为,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