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中,负责管理或使用公共财物的人员,将属于公共的财物或资金用于个人或者其他不当用途。一般来说,如果有人将公款挪用但未实际使用,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社会问题之一。挪用公款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是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个人牟利,有的是贪污腐化的大案,有的是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款,不管形式如何,都是对国家财产的非法侵占。
一个人如果将公款挪用但未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没有实际使用且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挪用公款的企图,也可能构成犯罪。另外,与金额有关,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小,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无论如何,对于挪用公款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其所涉及的重大性质。它不仅仅是一个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加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基础上,必须加强整个社会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挪用公款这一不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