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归还被称为“挪用公款后退赃”,又称“挪咎”,是指挪用公款或财物的人在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发现或者即将被发现时,主动归还已经挪用的公款或财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后退赃常常发生在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之中,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或财物。但是一旦事情暴露出来,他们就会积极主动退赃,以换取减轻或避免法律责任的效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是一种刑事犯罪。一旦被证实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在犯罪行为暴露之前主动退赃,能够主动纠正错误,加重刑罚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在这种情况下,主动退赃是一种积极的表现,可以被视为从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退赃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虽然是一种从轻处罚的因素,但其效力并不是非常大,不能代替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如果被告人退赃的金额较大,法院可能会酌情减轻刑罚,但并不代表被告人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总之,挪用公款后归还是一种可取的行为,但并不是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唯一解决方法。无论是在职业道德的观念上,还是在法律上去抵制这种行为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