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还,顾名思义,是指在公务员或政府官员挪用公款之后,主动或被迫将所挪用的公款进行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想要减轻所挪用公款所带来的责任和惩罚。
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政府官员,都是属于不道德、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给政府造成财政损失,还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严重地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这个问题,其后果会更加严重,最终导致政府的信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给政府形象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挪用公款归还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因袭造成的“救火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挽救已经造成的损失,并“修复”因挪用公款所带来的损害,以恢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机构或个人进行挪用公款归还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要严格依照制定的归还时间和方式进行归还。
总之,挪用公款归还是所谓“先吐故纳新”的一种救火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有效地修复政府单位或个人在挪用公款后所遭受的财政和信任损失,同时也可以减轻因违法挪用公款而带来的责任和惩罚。不过,归还公款只是化解问题的一部分,尤其政府干部和公务员,更应该加强自律,增强自觉性和职业道德,远离侵占和挪用公款这种不利于党和人民的行为,拿出政务的必要的细心和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