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将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私自占有、使用、抵借、变卖、滞留、挪赔、侵吞、挥霍,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财罪,需要具备故意犯罪的行为态度。即犯罪人有预谋地故意挪用或者占有公款,而非出于疏忽、马虎或错误的认识行为。只有具备故意性,才能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犯罪的,但仍然采取了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挪用行为的故意,即犯罪人要有意识地选择用公款进行个人支配或挪转;二是对挪用后果的故意,即犯罪人预知或应当预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不顾后果而继续实施挪用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故意,而故意性是挪用公款罪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只有对挪用行为和后果的故意能够被充分证明,才能证明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