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的侵害和破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将所管理的公款挪为个人或者单位使用。挪用公款的情节和数额不同,判刑也不同。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属于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但不满三千万元,属于贪污罪中的特别巨额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但不满一亿元,也属于特别巨额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亿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挪用公款四千万元,属于特别巨额贪污罪,具体刑罚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但无论刑罚如何,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的破坏,必须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