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职务之权利、管理之职责,将本应归公共财产、公共财政的资金、财物据为己有、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其他用途的行为。这个行为既侵害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也侵害了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更侵犯了纳税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谓是对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的一次严重挑战。
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属于故意和犯罪的范畴。从法律角度来讲,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进行某种行为,目的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而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可预见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经过考虑、有预谋,在实施的过程中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公共财产和社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却依然故意进行这种行为。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基层公务员来说,挪用公款的情况更为严重。由于基层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着更加便利、合法的权利,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公共财产,容易陷入挪用公款的行为中。但从整体上来看,一旦挪用公款的事实被查实,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基层公务员必须时刻铭记自身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保护好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