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故意挪用公款指的是以个人的主观意愿为导向,有意识地将公款用于个人的私人利益或者不符合职责范围的用途。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而且会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败坏公务员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的行为多种多样,比如虚报冒领,制造假证,贪污受贿等。其中,虚报冒领是指公务员对于自己没有实际需要的费用进行虚报,并故意冒领公款;制造假证是指公务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伪造文件或者证件,并用以获取公款;贪污受贿则是指公务员滥用职权,接受他人的贿赂或假冒公务之名,擅自使用公款。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影响非常不好。大量的公款被挪用,国家的财政资源流失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这些行为还会败坏公务员形象,破坏了公务员职业道德,损害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依法惩处。对于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的行为者,应该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挪用的公款,严惩不贷。同时,应该加强公共财务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制度,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