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罪名较为严重。那么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挪用公款,而这种行为是需要经过主观上的考虑和决定的,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其次,挪用公款需要实际行动来实施,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需要经过实际操作的,只有通过一定的手段才能将公款从国家所有权转化成私人所有权,因此也需要具备恶意意图和实际操作。
此外,从刑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还表现为故意犯罪的前科或者犯罪经历。如果行为人之前就有过此类犯罪记录或者故意犯罪的行为经历,表明他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则可以确定该行为人是有故意的。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存在明显主观方面的犯罪行为,需要经过行为人的故意考虑和实际操作来实施。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理,除了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匹配度之外,也需要对其主观方面的意图和恶意做出充分的考虑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