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中被称为“滥用职权”。挪用公款需要主观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意图或者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却仍然执意为之。
通常来说,挪用公款需要主观故意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行为人对自己是公职人员的身份和权力的认知和了解。行政法规和法律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遵循职责范围内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因此,挪用公款作为公职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要求,破坏了公共利益,涉及道德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问题。第二,挪用公款通常意味着行政机关或其官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公共利益的保护。这种行为涉及到职权滥用和权力寻租等问题,是一种不正当利益的获取,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
虽然挪用公款需要主观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和有违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公共利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才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