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刑法中的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拥有公款使用权限的人员。挪用公款罪是指有关单位职务人员挪用公款,用于非法占有或者挥霍浪费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需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考虑。
首先,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是挪用公款,即职务人员侵占公款使用于自己或他人,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目的和管理制度。这一行为的实现需要职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自由,因此可以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即犯罪人是有意实现了职务侵占行为,而非出于疏忽、错误或者误解。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也充分表明了其是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公款的,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但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些刑罚一般是根据犯罪程度、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因此,定量刑的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该罪是故意犯罪,犯罪人需承担明确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和量刑规定均表明其为故意犯罪,犯罪人应承担明确的刑事责任。这对于促进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