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担任财务、会计或者出纳等职务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属于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或者他人用途,或者在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上非法牟取私利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之一。标准是挪用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但情节严重的也属于犯罪。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集结,二是量刑裁定。
证据集结是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步骤,需要从相关人员的财务账目是否一致、资金流向、取款记录等多个维度考证证据。在证据采集过程中,关键是要区分公款和私款,准确界定挪用的范畴和金额,并寻找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隐瞒证据的方式和手段。
量刑裁定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考虑罪犯的具体身份、挪用金额大小、作案手段和情节等方面,量化罪行危害程度,对犯罪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具体包括判刑期限、罚款数额等不同层次的量刑标准。
总之,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依据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有明确的证据依据,采取合适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定。同时,从制度层面上强化对预算决算程序的规范和管理,严格监管公共财产的使用,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罪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