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回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拆迁中,政府依法依规征收、拆除居民房屋后,对合法拆迁居民进行住房安置的一种形式,它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安置房的性质不同于商品房,其不具有买卖交易的性质,而是政府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免费住房,居民只是享有房屋使用权,并不能将其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
首先,拆迁回迁安置房具有国家财产性质。大多数的安置房都是由政府出资建造的,包括房屋的建设费、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收入以及信贷支持等均来自于国家财政,因此该房屋具有国家财产性质。
其次,拆迁回迁安置房属于公共资源。作为政府提供住房的一种形式,拆迁回迁安置房实际上是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通过政府的调配来分配给符合相应条件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再次,拆迁回迁安置房属于受政府保护的民生福利。政府的拆迁回迁安置工作是为了维护居民的生活权益,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拆迁回迁安置房是受政府保护的重要民生福利,政府在维护市民利益的同时,也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拆迁回迁安置房具有安居乐业的功能。安置房的主要作用就是为合法拆迁居民提供住房保障,使其在居住上有一个基础保障,同时大多数的安置房都建在城市中心区域,靠近公共交通和商业区域,为居民提供了一个方便的生活、工作和社交的环境。
总之,拆迁回迁安置房的性质是一份重要的社会福利,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建立在国家财产、公共资源以及民生福利等多重成分基础之上。对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来说,安置房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使得他们拥有一个安居乐业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