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机关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协作盗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并不罕见,因此需要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和定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挪用公款行为属于贪污罪或者侵占罪。在刑法中,共同挪用公款也称作“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当两个或以上人共同协作盗用公共财物达到贪污、侵占的法定标准时,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贪污罪;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占罪。而共同挪用公款行为大部分情况下会达到贪污或侵占的要求,因此通常定性为贪污罪或侵占罪。
在判断共同挪用公款是否构成诈骗罪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其行为特点。共同挪用公款所矛盾的是公权力和公共财产的关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破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为诈骗罪。
总之,共同挪用公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定性为贪污罪或侵占罪是正确的,而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上所述,对于涉及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