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基层单位,其财务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定罪。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挪用公款的定罪情况。
首先,应当明确挪用公款的含义。挪用公款是指出纳人员私自占用公共财产,不按照规定使用、支配、保管公款,擅自用于个人或他人的支出,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的定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属于贪污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罪。而实际上,在居委会这种小规模的组织中,挪用公款的数额可能并不会太高,因此一般都是属于贪污罪的范畴。
最后,应当看挪用公款的情况及其情节。判断是否定罪,除了挪用公款的数额之外,还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情况及其情节。如挪用公款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法目的、是否有归还的诚意、是否有挽回损失的能力等。
总之,居委出纳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如果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出纳人员能够及时退还公款,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可能会受到宽大处理;如果犯罪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则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维护社区组织的正常秩序。